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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24:22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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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体艺[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切实加强学生视力保护工作,实现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青少年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特制定《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及《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原《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治工作方案(试行)》同时废止),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1.充分认识做好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工作(以下简称"防近"工作)的重要性,把"防近"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小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将"防近"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2.将学生"防近"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纳入部门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意见,确保实现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防近"工作目标。

  3.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改善中小学教室采光与照明、课桌椅配置、黑板等教学条件,主动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学校教学卫生状况进行监督与监测,保障教学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及相关卫生标准,为学生建立良好的视觉环境。

  4.加强与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及妇联、共青团、社区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保护青少年视力中的作用,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相关机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的合力。

  5.将学校"防近"工作开展情况、学生视力监测及近视眼发病率控制情况纳入学校体育卫生专项督导检查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6.及时总结推广落实《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通过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学校"防近"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附件: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

教育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加强保护学生视力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近视眼防控(以下简称"防近")的重点放在预防工作上,面向全体学生实施预防措施,有效预防近视眼的发生,降低学生近视眼新发病率。

  2.坚持综合防控原则。针对导致近视眼发生的多种因素,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改善教学卫生条件,创建良好的视觉环境;普及视力保护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用眼习惯;落实学生体育活动时间,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坚持常抓不懈原则。把"防近"工作作为学校日常工作,按照不同年龄、学段要求,将其贯穿教育教学各个环节中,坚持常抓不懈,促进"防近"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坚持全员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全体教师和家长、社区的作用,建立教师全员参与,学校、家长、社区联动的机制,形成共同做好学生"防近"工作的合力。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防近"工作。

  1.将学生视力保护工作纳入学校管理、教师管理和班级管理内容,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见附1),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并作为年终考核、班级评优评先的依据,以此形成学校领导、教师、学生人人重视,齐抓共管的"防近"工作机制。

  2.制定科学规范的学生在校作息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3.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不拖堂。严格控制考试的科目与次数,限制课外作业量。不随意增加学科教学学时,不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上课。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60分钟以内;初中各年级不超过90分钟。

  4.建立健全眼保健操制度。将每天两次眼保健操时间纳入课表,组织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5.根据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可调整一次学生座位。根据学生身高变化,及时调整其课桌椅高度。

  6.建立视力定期监测制度。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做好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新发病率等各类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的学生进行分档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关"防近"措施。

  7.坚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制度。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课,认真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户外体育活动,切实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

  (二)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1.按照《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见附2),在学校师生及家长中,广泛、深入开展视力保护宣传教育。

  2.每月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宣传科学用眼、预防近视等眼保健知识,培养学生爱眼、护眼意识,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和用眼卫生习惯。

  3.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结束放假前,通过品德与生活课或体育与健康课、主题班队会等,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保护视力教育,使之与经常性"防近"宣传教育有机结合,促使"防近"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4.教师应将培养学生良好用眼卫生习惯贯穿于整个课堂教学中,随时纠正学生不良读书写字姿势,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和行为。课间督促学生到室外活动或远眺。

  5.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等多种形式向家长宣传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的知识和方法,指导和督促家长为学生提供有利于视力保护的学习环境、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看书、写字、看电视、用计算机时间达45分钟,应休息10-15分钟时间)、及时纠正不良的用眼卫生习惯、视力下降时要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

  6.每年6月6日的"全国爱眼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防近"宣传活动,积极争取和动员专业机构、新闻媒体的参与,扩大宣传的效果。

  (三)积极改善教学条件,为学生创建良好的视觉环境。

  1.保证教室内所有学生合理的用眼距离,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后排课桌后缘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超过8米,中学不超过8.5米。

  2.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提供与学生身高相符合的课桌椅,每间教室内应预置1-3种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有条件的学校应配置2种以上型号的课桌椅),或配备可调试课桌椅。

  3.教室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4.教室采光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新建教室采光玻地比应达到1:4)。

  5.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且灯管应垂直于黑板;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黑板照明应另设2盏横向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分布均匀,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要求。自然采光不足时应及时辅以人工照明。

  附1: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

  附2: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

附1:

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岗位职责

  一、学校领导

  1.确定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学生近视眼防控(以下简称"防近")工作,并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2.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近"工作计划和措施。

  3.将学生"防近"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终对学生"防近"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4.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履行"防近"工作职责,落实具体的"防近"措施。

  5.定期研究学生视力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防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班级"防近"经验。

  二、体育卫生或思想教育管理部门

  1.负责制订学校"防近"宣传教育计划,组织班级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近"宣传活动。

  2.管理学生"防近"工作,将学生"防近"工作纳入学生管理和班级评比监督内容。

  3.组织每学期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两次监测。

  4.组织开展师生眼保健操培训与评比工作。

  三、教学管理部门

  1.按照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按照静动结合、视近与视远交替的原则安排每天课程与活动。

  2.严格控制各学科的测验和考试次数,督促任课教师按时下课,做到不拖堂、布置课外作业适量。

  3.督促教师做到板书、多媒体课件字迹清晰端正、大小适当,容易辨认。

  4.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学生每天一个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列入教学计划,将上下午眼保健操时间排入课表。

  四、总务后勤部门

  1.及时检查、修理及更换老化的灯管,确保教室采光照明符合国家标准,照度分布均匀。

  2.定期安排教室墙壁粉刷,维护教室墙壁清洁,并监督采用低彩度、高亮度的材料进行粉刷。

  3.选用耐磨无光泽材料的黑板,并定期维护,确保黑板表面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4.根据学生身高,合理配置课桌椅。保证每间教室内至少有2种以上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配备可调试课桌椅的,要配合班主任及时根据学生身高,调节课桌椅高度。

  5. 为卫生(保健)室或学生活动室配备视力表灯箱,并标出5米线。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为每间教室配备标准对数视力表,标出5米线。

  五、班主任

  1.掌握班级学生的视力变化情况,配合校医(保健教师)做好对有视力下降趋势和轻度近视学生的分档管理工作。

  2.教育并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读、写姿势。做到读、写姿势和握笔方法正确,眼睛距书本三十厘米左右,写字一小时要休息片刻,不躺在床上看书,不在行进的车中看书,不在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

  3.督促学生课间休息时到室外活动或远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

  4.根据教室采光照明情况和学生视力变化情况,每月至少调整一次学生座位。及时根据学生身高,调节课桌椅高度。

  5.督促任课教师按时下课,做到不拖堂或利用各种方式变相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不随意多留课外作业。

  6.定期与家长联系,督促家长配合做好子女的视力保护工作。每学期至少利用一次家长会或其他形式向家长宣传有关近视眼的防治知识,告诫家长注意控制学生在家用电脑、看电视时间,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学生视力有变化时要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7.督促并指导学生每天上下午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8.组织班级干部、红十字青少年、卫生员共同做好班级的视力保护工作。

  六、任课教师

  1.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相关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按时下课。

  2.教学过程中,合理控制学生近距离用眼时间,及时纠正不正确的阅读、写字姿势,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3.教学过程中,做到板书字体清晰、字迹规范;使用多媒体课件教学时,要调整好字体大小、颜色和光线强度,做到字体、背景简明清晰,对比度明显。

  4.严格控制测验和考试次数,按照规定要求布置课外作业,控制学生作业量。

  5.配合班主任督促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到室外活动或远眺。

  6.配合班主任督促并指导学生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七、校医(保健教师)

  1.负责拟订学校"防近"工作的计划,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实施。

  2.每学期利用广播、黑板报、墙报等各种形式向师生进行经常性保护视力的宣传教育。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2次视力检查,详细记录,及时统计,分析视力减退的主要原因,对视力不良的学生进行分类管理。

  4.学生视力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班主任,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5.经常到教室检查学生用眼卫生、教室的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调整以及眼保健操实施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6.定期对生活委员或卫生员、红十字青少年进行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知识培训,指导他们在班级中开展"防近"工作。

  7.培训、指导师生眼保健操工作,使之学会并掌握眼保健操的正确做法。

附2:

中小学学生预防近视眼基本知识与要求

  近视是屈光不正的一种。表现为能看清近处的东西,看不清远处的东西,是由于进入眼球的光线不能聚焦在视网膜上,而是落在视网膜前面导致的。不良的视觉环境,读书写字时光线不足,近距离用眼时间过长,读写姿势不正确等是造成近视发生或发展的重要原因。

  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必须了解预防近视眼的基本知识,树立爱眼、护眼意识,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一、保持正确读写姿势

  1. 读书写字身体要坐正,保持眼睛与书本距离为33-35厘米左右(一尺)、胸前与桌子距离应约一拳、握笔的手指与笔尖距离应3厘米左右(一寸)。

  2. 写字时执笔角度要合适,用铅笔、钢笔写字时笔杆与纸面的角度在40-50度之间,用毛笔写字时力求笔杆直立。

  3. 不歪头或躺着看书,不走路看书,不在晃动的车船上看书。

  二、选择良好的用眼视觉环境

  (一)读书写字视觉环境要求。

  1.读书写字时要有充足的光线,窗户光线及台灯灯光要从左前方射来。不要在过亮、过暗的光线下读写(如太阳直射光线下、傍晚光线不足时)。

  2.尽量不用铅芯过细的笔写作业,铅芯要软硬适中,作业用纸要洁净,书写字体不要过小。

  3.选择适宜的桌椅读书写字,书桌高度以到上腹部附近为宜。

  (二)看电视的视觉环境要求。

  1.看电视时,人与电视机应保持三米以上距离(或保持电视画面对角线5倍以上距离)。

  2.电视屏幕的高度应与看电视人的视线平行或稍低一些。

  3.电视机要放在背光的地方。

  4.电视的光亮度要合适,不能过亮或过暗。

  (三)操作电脑视觉环境要求。

  1. 电脑屏幕最好背向或侧向窗户,避免出现反光现象。

  2. 电脑操作台应低于一般课桌的高度,座椅最好高低可调。电脑屏幕中心应与胸部在同一水平线上。

  3. 电脑屏幕与眼睛之间距离应不低于50厘米,视线应略低于平视线10-20度。

  4.电脑操作间的光线不应太弱或太强(12平方米的房间安装一盏40瓦日光灯即可达到所需的照度)。

  三、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

  1.连续近距离用眼时间不能过长,应控制在40-50分钟。课间休息时要注意放松眼睛,应到教室外活动或凭窗远眺或闭目养神。

  2. 看电视或操作电脑时间不能过长。连续看电视或操作电脑40-50分钟左右,应休息一下眼睛,或闭目养神或做眼保健操,也可到室外运动或向远处眺望。

  3. 不玩或少玩游戏机。偶尔玩一下时要注意眼睛与游戏机的距离不能太近,持续时间不要超过半小时。

  四、坚持做眼保健操

  1. 每天上下午要做一次眼保健操。

  2. 做眼保健操应注意双手干净,做到穴位准确、手法正确、力度适当。

  五、保证睡眠、均衡营养、加强锻炼

  1. 睡眠要充足,保证眼睛得到充分休息。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

  2.不挑食、不偏食,均衡饮食,保证营养全面。

  3.多吃蔬菜瓜果,常吃富含维生素A食品(如胡萝卜、菠菜、动物肝脏、杏、枇杷等)。

  4. 多到户外活动,多参加球类运动、多观察树木花草,多享受大自然的青山绿水,使眼睫状肌得到放松。

  六、定期检查视力,配戴合适的眼镜

  1. 每学期要检查两次视力,出现视力下降时,要尽快到医院眼科做进一步的检查。

  2.如果确认已患近视,要及时到医院验光配镜。不要到不正规的眼镜店配镜。不追求过高的矫正视力,矫正视力达到5.0即可。

  3.不要互相借戴眼镜。每个人的屈光度数、瞳孔距离不相同,互相借戴眼镜会出现眼疲劳等症状,影响视力,有害无益。

  4.16岁以下的儿童少年配戴隐形眼镜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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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2002.1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动全社会各方面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巢湖投资,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的,一律给予奖励。但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引荐除外。
  第三条 引荐人应和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及我市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共同到市招商办登记,以确定引荐人的身份。引荐人不得是外来投资者及其代理人,也不得是我市项目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负责人。登记时外来投资者(或其合法代理人)和我市合作单位应出具证实文件。
  第四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来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按外来投资者出资额,并结合产业政策及项目的规模确定。
  1.引进资金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其中商贸、旅游、一般性工业项目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5%奖励引荐人;
  2.引进资金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8%奖励引荐人;
  3.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引进资金的1%奖励引荐人。
  第六条 上述奖励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计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兑现。各县区、市开发区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兑现办法。
  第八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奖励)。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工作的登记备案、审核确认和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
,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
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十三、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十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强纳税辅导和培训,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