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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47:53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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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8〕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我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2%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左右,是我省“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精神,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的节能减排统计法律意识,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报送数据。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节能减排统计工作水平。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要按照鲁发〔2007〕24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经贸委、统计局和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行业统计工作。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共享节能减排成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新局面。

  四、《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17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贸委 省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能源统计制度。各市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有关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省际间、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主要煤炭经销企业扩大到全部煤炭流通企业,同时利用港口煤炭吞吐量资料进行核算。

  1.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全面调查。

  2.港口煤炭吞吐量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吞吐量。

  调查范围:港口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从2008年开始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省际间、市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省际间、市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同时对所有经销航空燃料、船舶燃料的企业以及所有远洋运输企业和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实施成品油收、支、存的年度平衡统计。

  1.在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市)外、销售量、售于省(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两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生产量、供应量及各市输入(出)量,通过对电网公司建立各行业电力收支平衡统计取得资料。

  调查内容:发电量、各市及分产业用电量及其增长率等。

  调查范围:各行业。

  调查频率:月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山东电力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六)其他能源品种。除煤炭、成品油、燃气和天然气以外的其他能源品种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主要能源收、支、存平衡统计获取资料,同时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调查内容:生产量、购进量、购自市外、进口、销售量、销售市外、出口、库存、损失量等。

  调查范围: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企业能源消费数据质量。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电力、煤炭、焦炭、汽油、柴油、液化天然气、天然气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汽油、煤油、柴油、其他石油制品、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建筑业重点耗能法人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山东电力公司通过健全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济南铁道局、省地方铁路局、民航山东监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已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统计调查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全省千户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49种重点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山东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贸委 省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户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节能办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开采、石油开采、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省确定的千户重点用能企业及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 省节能办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10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等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万元GDP能耗指标和企业节能量指标超额完成的适当加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10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分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万元GDP能耗目标的市和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企业,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每年2月15日前,各设区市政府对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节能办。省节能办会同省人事厅、统计局、质监局、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监察厅、建设厅、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省政府,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二)103户重点耗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后,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省节能办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试行)》(鲁发〔2007〕21号)的要求,作为对各市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政府,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其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并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鲁发〔2007〕24号)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不能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政府,限期整改。对103户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且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其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五、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市政府和企业的相关文件,进入现场考核。

  (三)103户之外的省千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参照本实施方案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

  (四)本实施方案自2008年度考核起实施。

  附件:

  1.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10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

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办〔2007〕131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季报和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总量减排季报为每个季度结束后6日内将上季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上报省环保局(上报表格由省环保局另行下发)。第二、四季度的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和减排数据。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量,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依据环境统计制度开展。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市环保局应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建立健全重点排污监管企业统计制度。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每月对省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监测,定期上报进(出)水浓度、流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局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各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次月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每季度结束后6日前,各市环保局组织汇总上一季度省重点监管企业的抽查监测数据,上报省环保局。第二、四季度季报还应汇总上半年及年度省重点监管企业报表及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保局负责完成,省、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保局(上下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不一致时,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省重点监管企业中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放量数据。不能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的,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采用人工监测的数据计算排放量;属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采用日常人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如SO2排放量)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应认真分析原因。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按重点发表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省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统计报表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重点发表调查单位填写。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报表的填报数据。

  第七条 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中确定的排放强度法,对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的具体方法及程序依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监察系数的取值按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市可依据情况调整低COD排放行业,并报省环保局核定认可。各市监察系数取值后应报省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各市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环保部,并依据环保部核定结果对各市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市。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和省确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要与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中规定的日常监测结合起来,尽量避免重复监测。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的监测采用自动监测和人工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凡在技术上可行的都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搞好人工监督性监测。

  根据环保部的要求,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于每年的2、5、8、11月份组织监测。省环保局负责全省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数据定期汇总上报工作,并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监测和全年抽测10%以上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各市负责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按照《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中的规定进行,由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共同完成。省环保局每旬至少随机抽查、监测各市重点监管企业的3%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10%;市环保局每旬对各县(市、区)重点监管企业至少随机抽查15%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检查、监测;县(市、区)环保局每旬对重点监管企业排污情况检查、监测一次和每天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分别进行一次检查、监测。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也不具备人工监测条件的污染源,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数据。

  凡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误差范围内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准;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以人工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准;上级与下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上级环保部门监测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污档案。有关排污情况的报表由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重点监管企业填写,于次月3日前上报各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后,于次月6日前上报省环保局。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发〔2007〕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账是年度总量减排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日常建设运营的有关档案资料。其中,省重点监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省环保局制定的《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和《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总量减排档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动在线和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档案,并且要做到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相一致、环保部门与企业的数据相一致、有关部门之间的数据相一致、县市省三级档案材料相一致。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每半年要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6日前和次年1月6日前向省环保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省环保局要分别组织对各市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查,然后接受环保部的核查。根据环保部核查确认的全省总量减排情况,最后确认各市总量减排完成情况。

  在省里未公布各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前,各市不得自行公布年度总量减排结果。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新增量的审核。根据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规定,省环保局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各市GDP增长率、城市人口增长率,审核各市化学需氧量的新增排放量;依据全社会新增燃煤量、发电(供热)新增燃煤量等数据,审核各市二氧化硫的新增排放量。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主要污染物减排审核按照企业申报、各县(市、区)审查、省市两级审核的程序,结合日常环境检查和监测情况进行。

  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中的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企业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依据日常检查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非重点发表调查单位的减排量,由县(市、区)环保局依据“比率估算”的方法进行测算,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的6日内报省环保局。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减排量,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由县(市、区)环保局会同污水处理厂核算上报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依据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的数据,根据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浓度等进行审核,于每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关停工业企业或部分生产设施的减排量,县(市、区)环保局依据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关停时间等审查污染物削减量,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3日内上报市环保局;各市环保局审核后,于每年第二、四季度结束后6日内报省环保局。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审核方法。省环保局主要用真实性、逻辑性和相关性调查分析的方法,对各市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调查和查阅自动在线监测和日常监督性人工检查监测数据等方式,审核减排项目和削减量的真实性;通过审核省重点监管企业与非省重点监管企业的减排量和减排率,审核减排量是否符合逻辑性;通过分析减排率与水气环境质量的变化幅度,审核减排情况和环境改善情况是否相关同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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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七日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有关评估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沿海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岛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

第二章 征 收
第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实行一次性计征。
 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额度超过1亿元的,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用岛的海洋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3年时间内分次缴纳。
 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首次缴纳额度不得低于总额度的50%。在首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法换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申请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申请和核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海岛所在地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就地缴库办法。
 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向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开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按照有关要求,填写,“一般缴款书”,在无居民海岛所在市、县就地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省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填写“一般缴款书”时,“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地方分成”,“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备注”栏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用岛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数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一个月之内,按要求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8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新增),并下设01目“中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规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三章 免 缴
第十四条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用岛。
第十五条 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应当依法申请并经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项目用岛,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申请免缴国务院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免缴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岛应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二)能够证明项目用岛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省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60日内,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
   第十八条 经依法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申请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或者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海岛保护。包括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即保护海岛资源、生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
 (二)海岛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海岛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定职权,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措施对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三)海岛生态修复。包括依据生态修复方案,通过生物技术、工程技术等人工方法对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海岛进行修复,并对修复效果进行追踪的工作。
 (四)省级以上财政、海洋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一条 当年缴入国库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由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进行编报、审核和下达;地方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按照本地区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中央分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在用于中央本级支出有结余时,可以视情况安排补助地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预算,或者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类02款17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未完成时形成的年度结转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拒不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依法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无偿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原拨款渠道退回批准预算的财政部门,并给予5年内不得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项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征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准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四)申请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沿海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2.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附件1:

无居民海岛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宝山区 浦东新区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 市南区 四方区)
  福建:厦门市(湖里区 思明区)
  广东:广州市(番禺区 黄埔区 萝岗区 南沙区) 深圳市(宝安区 福田区 龙岗区 南山区 盐田区)
  二等:
  上海:奉贤区 金山区
  天津:滨海新区
  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山东:青岛市(城阳区 黄岛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浙江:宁波市(海曙区 江北区 江东区)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 厦门市(海沧区 集美区)
  广东:东莞市 汕头市(潮阳区 澄海区 濠江区 金平区 龙湖区) 中山市 珠海市(斗门区 金湾区 香洲区)
  三等:
  上海:崇明县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营口市鲅鱼圈区
  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海港区)
  山东:即墨市 胶州市 胶南市 龙口市 蓬莱市日照市(东港区 岚山区) 荣成市 威海市环翠区 烟台市(福山区 莱山区 芝罘区)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 鄞州区 镇海区) 台州市(椒江区 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
  福建:福清市 福州市马尾区 晋江市 泉州市(洛江区 泉港区) 石狮市 厦门市(同安区 翔安区)
  广东:惠东县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茂名市茂港区 汕头市潮南区 湛江市(赤坎区 麻章区 坡头区 霞山区)
  海南:海口市(龙华区 美兰区 秀英区) 三亚市
  四等:
  辽宁:长海县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港区)绥中县 瓦房店市 兴城市 营口市(西市区 老边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山东:莱州市 乳山市 文登市 烟台市牟平区
  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 海盐县 平湖市 嵊泗县 温岭市 玉环县 余姚市 乐清市 舟山市普陀区
  福建:长乐市 惠安县 龙海市 南安市
  广东:恩平市 南澳县 汕尾市城区 台山市 阳江市江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五等:
  辽宁:东港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河北:抚宁县 滦南县 唐海县 唐山市丰南区 乐亭县
  山东:长岛县 东营市(东营区 河口区)海阳市 莱阳市 潍坊市寒亭区 招远市
  江苏:大丰市 东台市 海安县 海门市 启东市 如东县 南通市通州区
  浙江:岱山县 洞头县 奉化市 临海市 宁海县 瑞安市 三门县 象山县
  福建:连江县 罗源县 平潭县 莆田市(城厢区 涵江区 荔城区 秀屿区) 漳浦县
  广东:电白县 海丰县 惠来县 揭东县 雷州市 廉江市 陆丰市 饶平县 遂溪县 吴川市 徐闻县 阳东县 阳西县
  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港口区)钦州市钦南区
  海南:澄迈县 儋州市 琼海市 文昌市
  六等:
  辽宁:大洼县 凌海市 盘山县
  河北:昌黎县 海兴县 黄骅市
  山东:昌邑市 广饶县 垦利县 利津县 寿光市 无棣县 沾化县
  江苏:滨海县 赣榆县 灌云县 射阳县 响水县
  浙江:苍南县 平阳县
  福建:东山县 福安市 福鼎市 宁德市蕉城区 霞浦县 仙游县 云霄县 诏安县
  广西:东兴市 合浦县
  海南:昌江县 东方市 临高县 陵水县 万宁市 乐东县
  我国管辖的其他区域的海岛



附件2:
无居民海岛用岛类型界定
类型
编码 类型
名称 界定
1 填海连岛用岛 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用岛。
2 土石开采用岛 指以获取无居民海岛上的土石为目的的用岛。
3 房屋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房屋以及配套设施的用岛。
4 仓储建筑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用于存储或堆放生产、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岛。
5 港口码头用岛 指占用无居民海岛空间用于建设港口码头的用岛。
6 工业建设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工业生产及建设配套设施的用岛。
7 道路广场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道路、公路、铁路、桥梁、广场、机场等设施的用岛。
8 基础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除交通设施以外的用于生产生活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用岛。
9 景观建筑用岛 指以改善景观为目的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亭、塔、雕塑等建筑的用岛。
10 游览设施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索道、观光塔台、游乐场等设施的用岛。
11 观光旅游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开展不改变海岛自然状态的旅游活动的用岛。
12 园林草地用岛 指通过改造地形、种植树木花草和布置园路等途径改造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用岛。
13 人工水域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修建水库、水塘、人工湖等用岛。
14 种养殖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农作物、放牧养殖禽畜或水生动植物的用岛。
15 林业用岛 指在无居民海岛上种植、培育林木并获取林产品的用岛。
附件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公顷•年
无居民
海岛
等别 离岸距离
(km)
用岛类型 ≤0.3 ﹥0.3,≤2 ﹥2,≤8 ﹥8,≤25 ﹥25
一等 填海连岛用岛 240000 200000 120000 40000 20000
土石开采用岛 120000 100000 60000 20000 10000
房屋建设用岛 72000 60000 36000 12000 6000
仓储建筑用岛 20000 16667 10000 3333 1667
港口码头用岛 16000 13333 8000 2667 1333
工业建设用岛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道路广场用岛 6000 5000 3000 1000 500
基础设施用岛 5500 4583 2750 917 458
景观建筑用岛 10000 8333 5000 1667 833
游览设施用岛 11000 9167 5500 1833 917
观光旅游用岛 3000 2500 1500 500 250
园林草地用岛 4000 3333 2000 667 333
人工水域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种养殖业用岛 2000 1667 1000 333 167
林业用岛 1000 833 500 167 83
二等 填海连岛用岛 180000 150000 90000 30000 15000
土石开采用岛 90000 75000 45000 15000 7500
房屋建设用岛 54000 45000 27000 9000 4500
仓储建筑用岛 15000 12500 7500 2500 1250
港口码头用岛 12000 10000 6000 2000 1000
工业建设用岛 13500 11250 6750 2250 1125
道路广场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基础设施用岛 4125 3438 2063 688 344
景观建筑用岛 7500 6250 3750 1250 625
游览设施用岛 8250 6875 4125 1375 688
观光旅游用岛 2250 1875 1125 375 188
园林草地用岛 3000 2500 1500 500 250
人工水域用岛 3375 2813 1688 563 281
种养殖业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林业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三等 填海连岛用岛 139200 116000 69600 23200 11600
土石开采用岛 69600 58000 34800 11600 5800
房屋建设用岛 41760 34800 20880 6960 3480
仓储建筑用岛 11600 9667 5800 1933 967
港口码头用岛 9280 7733 4640 1547 773
工业建设用岛 10440 8700 5220 1740 870
道路广场用岛 3480 2900 1740 580 290
基础设施用岛 3190 2658 1595 532 266
景观建筑用岛 5800 4833 2900 967 483
游览设施用岛 6380 5317 3190 1063 532
观光旅游用岛 1740 1450 870 290 145
园林草地用岛 2320 1933 1160 387 193
人工水域用岛 2610 2175 1305 435 218
种养殖业用岛 1160 967 580 193 97
林业用岛 580 483 290 97 48
四等 填海连岛用岛 100800 84000 50400 16800 8400
土石开采用岛 50400 42000 25200 8400 4200
房屋建设用岛 30240 25200 15120 5040 2520
仓储建筑用岛 8400 7000 4200 1400 700
港口码头用岛 6720 5600 3360 1120 560
工业建设用岛 7560 6300 3780 1260 630
道路广场用岛 2520 2100 1260 420 210
基础设施用岛 2310 1925 1155 385 193
景观建筑用岛 4200 3500 2100 700 350
游览设施用岛 4620 3850 2310 770 385
观光旅游用岛 1260 1050 630 210 105
园林草地用岛 1680 1400 840 280 140
人工水域用岛 1890 1575 945 315 158
种养殖业用岛 840 700 420 140 70
林业用岛 420 350 210 70 35
五等 填海连岛用岛 60000 50000 30000 10000 5000
土石开采用岛 30000 25000 15000 5000 2500
房屋建设用岛 18000 15000 9000 3000 1500
仓储建筑用岛 5000 4167 2500 833 417
港口码头用岛 4000 3333 2000 667 333
工业建设用岛 4500 3750 2250 750 375
道路广场用岛 1500 1250 750 250 125
基础设施用岛 1375 1146 688 229 115
景观建筑用岛 2500 2083 1250 417 208
游览设施用岛 2750 2292 1375 458 229
观光旅游用岛 750 625 375 125 63
园林草地用岛 1000 833 500 167 83
人工水域用岛 1125 938 563 188 94
种养殖业用岛 500 417 250 83 42
林业用岛 250 208 125 42 21
六等 填海连岛用岛 40800 34000 20400 6800 3400
土石开采用岛 20400 17000 10200 3400 1700
房屋建设用岛 12240 10200 6120 2040 1020
仓储建筑用岛 3400 2833 1700 567 283
港口码头用岛 2720 2267 1360 453 227
工业建设用岛 3060 2550 1530 510 255
道路广场用岛 1020 850 510 170 85
基础设施用岛 935 779 468 156 78
景观建筑用岛 1700 1417 850 283 142
游览设施用岛 1870 1558 935 312 156
观光旅游用岛 510 425 255 85 43
园林草地用岛 680 567 340 113 57
人工水域用岛 765 638 383 128 64
种养殖业用岛 340 283 170 57 28
林业用岛 170 142 85 28 14
注:离岸距离,指无居民海岛离大陆海岸线(含海南岛海岸线)的距离。


  近年来,信息化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综合运用运用、经济、行政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找到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杜绝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  

  一、现代青少年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类型看,暴力、侵财型犯罪占主体调研的青少年犯罪共涉及到九个罪名,其中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4% ;抢劫罪、盗窃罪两个侵财型罪名的犯罪数,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40%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不少未成年人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影响,追求时尚奢侈生活,在外部条件无法满足自身需求时,就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由于未成年人体能发育已接近成年,但心理发育还不健全,在作案中多倾向于选择简单、粗暴的犯罪手段,以暴力劫取财物。

  (二)从犯罪手段看,暴力手段占主体涉案的青少年中有73人不同程度地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68.9%。犯罪行为一是团伙化趋势较为明显;二是犯罪行为的盲目性、冲动性、暴力性、模仿性和偶发性较为突出;三是智能性上升,由低级、简单、随意向高级、高智能发展,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等科技手段进行的青少年犯罪大量出现,在犯罪中所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手段越来越现代化。

  (三)犯罪年龄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从检察机关近几年审查起诉的案件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呈下降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周16岁的人数逐年增多。上面已提到,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周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并逐渐趋于低龄化。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特别是在几起共同抢劫案件中,涉案人员大多是由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组成,其中还有在校的中学生。

  (四)从发生趋势来看,与留守儿童相关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在一起案件中父亲外出打工,委托邻居照顾其14岁的女儿,女儿却被邻居强奸、恐吓并生下一女婴,事发后父亲不知该怎么处理,又没有条件抚养孩子,遂想让女儿携带婴儿嫁人,经过教育最终放弃让女儿婚嫁的想法,决定继续让女儿接受教育。6起刑事案件涉及到留守儿童被操纵、唆使而违法犯罪的问题。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从内因来看,身体发育和主观认识是主因一是生理结构变化。青春期是青少年身体急速发育成长的重要时期,他们的体魄日益强壮,性别差异日渐明显,生理需求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往往成为青少年性犯罪的直接原因。二是心理结构变化。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情绪易受感染,习惯感情用事,自控能力差,容易走极端。三是社会认知不足。由于文化程度较低,分辨能力较差,使其很难应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二)从纵向来看,家庭学校引导不当是重要原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有的家庭不合,父母离异,在得不到亲情温暖的情况下,青少年的心灵被扭曲,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庭对独生子女教育不当,不是过分溺爱,就是简单粗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学校教育是青少年踏入社会的第一步。有的学校只注重应试教育,不注重素质教育;有的学校只注重课本教育,忽略了法制教育。

  (三)从外因上看,社会不良风气的起到了催化作用不健康的影视录像、书刊杂志、电子游戏充斥着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污染,对于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危害尤其严重。青少年本无稳定经济来源,为了寻求刺激,当囊中羞涩时,就可能由小偷小摸发展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对网吧的管理存在漏洞,常常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为违观网吧和无经营的“黑网吧”提供了生存的空间。

  三、预防现代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存在问题与对策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组织力度不够。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目前关注的部门较多,但未有效形成整体合力。虽然目前各司法机关都关注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许多群众团体如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也倾注了相当的精力,但由于缺少牵头部门等各种原因,关心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整体合力尚有欠缺。二是执行义务教育制度有欠缺。目前,有一些青少年,未能读完初中,即流落社会,而这与我国实行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相背的。三是执法办案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有些司法机关一味地强调打击,而忽视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可再塑性,对不捕不诉有“过多”的看法;有些司法人员总以异样的眼光看待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从轻处理,致使一线干警在执行相关“教育、帮助、挽救”政策时缩手缩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流于形式。四是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相关政策。留守儿童需要一系列的法律体系和保障制度给予保护。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保护,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也不够,直接影响对留守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等权利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保护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导致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据目前法律难以解决,如父母监护确实、监护权无法落实、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等等。

  (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对策预防青少年犯罪,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重点还是需要从家庭、社会和学校三方面做起。

  1、改进家庭教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青少年生活、学习的摇篮,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从某种意义上讲,家长的素质,影响了子女的素质,良好的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制意识,与子女建立平等、民主、团结、友善的关系氛围,创造积极有益、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引导青少年把旺盛的精力和探索的精神投入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去。家庭成员间亲密、鼓励、支持的氛围是青少年正常发育的前提。

  2、加强学校预防。通过专业培训等途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提高他们的师德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在注重教学成绩基础上,更注重育人,抓住青少年品德、个性、道德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加强思想和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完善社会预防。各级司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综合治理工作,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健康和谐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的改造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工作,确保改过自新,不至再犯。

  4、构建留守儿童监护网络。首先是落实家庭监护,明确适当的监护人实际履行监护职能,学校保护要成为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的补充,除了教育和管理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形成以家庭为中心、学校、基层政府共同教育、管理、保护的留守儿童监护网络。司法部门应当利用各种措施、延伸司法保护职能,为留守儿童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通过开展法制教育、维权护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家将来的重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对青少年犯罪预防进行综合治理,提高青少年的内在素质,使他们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沿着正确的道路成长。

(新疆阜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