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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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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草原建设和利用
第四章 草原保护
第五章 草原监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合理利用草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
(一)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草原;
(二)农区的草山、草坡和河(湖)滩草地;
(三)灌丛草地和疏林草地。
第三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草原管理工作。各市(地区)、县(市、区)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属于其所有的草原加强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草原。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 国有草原的使用权、集体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予以确认。
《草原所有证》和《草原使用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有草原和集体草原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拍卖、出租等形式依法转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草原有偿使用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国有草原和集体草原通过承包、租用等形式依法取得使用权,进行草原建设和利用。依法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草原使用权变更时,应当到原草原权属确认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承包、租赁或通过其他形式转让草原使用权,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期满草原使用权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草原使用权人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二)乡(镇)之间、乡(镇)与县(市、区)属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三)县(市、区)之间、乡(镇)与县(市、区)与市(地区)属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市(地区)人民政府处理;
(四)市(地区)之间、市(地区)与省属单位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五)本省与毗邻省(自治区)、中央所属单位、驻陕部队之间的草原权属争议,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或报请国务院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破坏草原及草原上的各种设施。
第十条 国家建设使用草原,必须事先征求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草原,应当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草原补偿费;征用集体草原,应当向草原所有者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补偿费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人工草场的草原补偿费还应包括草场建设投资总额;
(二)安置补助费为该草原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三)被征用草原内的原有生产、生活设施,由征用单位作价补偿或易地建设。

第三章 草原建设和利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建设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土整治规划,对沙化、退化、碱化和水土流失、干旱缺水的草原应当专列建设经费,进行治理。国家和地方投入的草原建设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建设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采取集资、入股等形式兴办牧场,引进外资、外援,开发建设草原。
对开发建设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物资和技术上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草原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因地制宜地建立牧草种子基地,培育和引进优良牧草品种,并做好牧草种子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人工种草、飞播牧草、草地改良、毒草防治和围栏建设,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第十五条 合理利用草原,实行以草定畜。天然草场利用率应控制在产草量的70%以下;荒漠、半荒漠草原利用率应控制在40%以下。提倡划区轮牧,禁止超载过牧或滥牧。
对利用不足的草地、草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发展草食牲畜和草产品加工,提高草原利用率和利用效益。

第四章 草原保护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和滥垦草原。开垦草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垦区降水量、无霜期、土质、光照、积温等适合开垦后所从事的产业;
(二)开垦后不会造成风蚀、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等不利影响;
(三)有防止草原破坏的保护性措施。
第十七条 开垦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5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50亩至200亩的,由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2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开垦的草原,造成沙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原批准机关应当责令封闭,限期恢复草原植被。
第十八条 用于草原建设的水源、围栏、引水工程等生产、生活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机动车辆经过草原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刮碱土、拉肥土等,须经草原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母株。并按每亩10元至50元的标准向草原使用者或所有者交纳草原养护费。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它固沙植物。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开采煤、油、气、金等矿藏,修筑铁路、公路临时占用、开挖草原或在草原上取土、取沙的,应当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并向草原使用者或所有者按每亩10元至20元的标准交纳草原养护费,按
年每亩30元至50元的标准交纳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保护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污染。在草原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禁止猎杀草原野生珍稀动物和益鸟、益兽、益虫。
在草原上猎捕野生动物,必须遵守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草原病、虫、鼠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对暴发性病、虫、鼠害,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扑灭。对草原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疫病造成草原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力量清理、消毒和净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草原防火条例》的规定,在重点地区建立草原防火灭火队伍,配置草原防火灭火设备,实行草原防火责任制,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省草原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具体防火期。
第二十五条 在具有濒临灭绝草种和保存价值的草原,按照规定建立不同类型的草地自然保护区,开展草原保护科学研究,进行综合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 草原监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草原监理工作。未设草原监理机构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原工作站或畜牧兽医站负责草原监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草原监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受人民政府委托,审核、确认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发放《草原所有证》和《草原使用证》;
(三)核定各类草场载畜量,对草原的利用进行监督;
(四)调查处理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草原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草原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陕西省草原监理证》,并佩戴标志。
《陕西省草原监理证》及标志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并在同违法行为斗争或在草原防火、灭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草原保护、开发、利用、建设及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在草原技术推广、科学研究、资源普查、草场规划、草种生产培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非法转让草原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收回《草原使用证》;
(二)未经批准开垦草原的,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并按实际毁损面积处以年产值3至5倍的罚款;
(三)在草原上非法砍挖灌木、药材和其它植物及刮碱土、拉肥土的,责令恢复植被,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元至100元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开挖草原或在草原上取土、取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五)破坏用于草原建设的水源、围栏、引水工程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六)机动车辆在草原上不按指定路线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按每百米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
(七)超载过牧或滥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超载部分按每羊单位每日0. 5元至1元处以罚款;滥牧抢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2元至5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草原管理、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草原管理、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截留、挪用、贪污草原建设经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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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公安部 财政部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

一、着装范围
在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二、服装式样及服饰(称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
夏、冬服颜色为上绿(橄榄黄色)、下蓝(藏青色)。夏服上衣为小翻领,衬衣为白色长袖和浅米黄制式短袖两种。冬服上衣为直翻领。大沿帽(帽饰带:干部为金黄色丝带,队员为黑色造革带)、黑领带、八三式帽徽及领花和消防肩徽。
三、服装面料
夏、冬服均系纯化纤面料。夏服面料为仿毛凡尔丁;冬服面料为仿毛马裤呢;制式短袖衬衣面料为涤棉茄克平布,长袖衬衣为的确良布。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石化等单位,在不超支的情况下,可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供应标准
个人服装供应标准,详见附表。
五、供应办法
专职消防人员服装的供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归口管理,统一订购价拨。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购置费,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开支。
六、服装管理
1.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由公安部消防局选定厂家、定点生产,并统一供应渠道,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
2.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供应标准严格监督。
3.已发给个人的现行制服必须穿够规定年限后,再换发新式服装。新、旧式服装可以成套混合穿用(原涤棉服装做为训练服使用)。
4.人员调出时,帽徽、领花、消防肩徽及发给个人的公用被装一律收回。
5.消防人员的被装,除鞋、长袖衬衣、领带外,一律发新收旧,可收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的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附:九○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供应标准
------------------------------------------------------------
| | |使用| |
| 品 名 |单位 | | 供 应 要 求 |
| | |年限| |
|------------|------|----|----------------------------|
|大 沿 帽 | 顶 |3 |干部加丝制饰带 |
|------------|------|----|----------------------------|
|皮 棉 帽 | 顶 |4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绒 帽 | 顶 |5 |辽宁及温区发 |
|------------|------|----|----------------------------|
|中长夏服 | 套 |3 |满三年后换发 |
|------------|------|----|----------------------------|
|的确良衬衣 | 件 |2 | |
|------------|------|----|----------------------------|
|制式短袖衬衣| 件 |2 | |
|------------|------|----|----------------------------|
|中长冬服 | 套 |4 |满四年后换发 |
|------------|------|----|----------------------------|
| | | |高寒区、寒区加腈纶毯衬里, |
|中长大衣 | 件 |10| |
| | | |热区不发,列入公用。 |
|------------|------|----|----------------------------|
|毛 皮 鞋 | 双 |8 |高寒区、寒区发 |
|------------|------|----|----------------------------|
|棉 鞋 | 双 |2 |辽宁及温区发 |
|------------|------|----|----------------------------|
|解 放 鞋 | 双 |1 | |
|------------|------|----|----------------------------|
|领 带 | 条 |2 | |
|------------|------|----|----------------------------|
|造革外腰带 | 条 |5 | |
|------------|------|----|----------------------------|
| | | |第一年各发两副(枚),尔后每|
|帽徽、肩徽 |枚、副|1 | |
| | | |年发一套,(帽徽不坏不换)。|
|------------|------------------------------------------|
| |上述被装原则上第一年每人一套(件),以后按|
| 备 注 | |
| |使用年限的规定换发。 |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2〕142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精神,确保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取得实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对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研究推动措施和办法,并积极配合相关司局做好推动工作。

(二)负责综合复核《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三)统一组织攻关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组织专家对攻关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材料报科技部。

(四)负责项目跟踪和进展情况材料汇总,并定期通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五)统一组织并适时发布新的攻关课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二、项目主管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主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并进行初审。督促并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配套条件,明确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在项目执行中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监督,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期评估报告中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每年年底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执行情况报告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规划科技司。

(四)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初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五)负责统计汇总、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推广、投入产出效果指标,形成工作报告,并抄送规划科技司。

附件:

1.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主管单位表
2.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格式)
3.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格式)
4.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方案(格式)
5.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1016/181396/content_181396.htm




附件1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主管单位表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监管一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三司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监管三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监管三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四司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职业健康司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职业健康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应急指挥中心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主管单位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监管三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监管三司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监管四司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职业健康司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主管单位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监管一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及烟花爆竹品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监管三司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监管三司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监管四司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主管单位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监管三司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监管三司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监管四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规划科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人事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



附件2

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
(格式)




课 题 名 称:
课题牵头单位:
课题参与单位:

课题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 制 日 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信息表

课题承
担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课题参
与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课题
负责人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出生日期
职 称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
经费
预算 万元,其中: 国家拨款 万元
自筹 万元



一、目标与任务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三、考核指标
1.约束性指标(对完成课题任务具有关键性作用,按期必须保证完成的有关指标)
2.预期性指标(在完成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双方约定的对完成课题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确有必要的其他导向性的相关任务指标)






四、课题年度计划、年度目标
(可按年度考核的计划、目标)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五、双方签章

课题承担单位(盖章):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格式)






科技成果名称:
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

成果名称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考核指标
(300字以内)




一、国内外科技成果概况



二、主要技术指标


三、目标与任务
1.转化目标
2.主要任务


四、考核指标




五、应用前景




六、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七、双方签章
项目牵头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格式)






技 术名 称:
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电 话: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信息表

成果名称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考核指标
(300字以内)




一、国内外技术概况



二、主要技术指标


三、主要任务
1.主要任务


四、考核指标




五、应用范围




六、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七、双方签章
项目牵头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格式)






示范工程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信息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经费
预算 万元,其中: 国家拨款 万元
自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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