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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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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企[2006]636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企业:
为了加快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人劳厅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步伐,用好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而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应在商业银行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经省政府批准,从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的资金。
(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四)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净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五)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结余资金中按规定可调整用于安置职工的部分。
(六)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余额结转。
(七)其它资金来源。
第五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统筹兼顾改革发展稳定,区分轻重缓急,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第六条 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实施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需由政府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的补助。
(二)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缺口补助。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及自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核销的除外),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四)企业改制实施债务重组须由政府出资收购相关债权的费用。
(五)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第七条 经济补偿金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支付标准
(一)企业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我省现行政策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企业补缴所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按我省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确定(按规定核销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职代会决议同意按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安置职工的关闭、破产企业,经批准可先借用改革专项资金安置职工,待处置企业有效资产后归还。
第九条 改革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与拨付
(一)企业根据《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工作方案》(琼办发[2004]31号)提出企业改制关闭破产预案、职工安置预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预案,报总公司或托管公司初审和汇总,总公司或托管公司报省国资委审查和汇总,省国资委提出年度全省改制关闭破产资金使用计划(原则上按照计划总额的10%设置机动备用金),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若使用省工业发展资金时须加会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公司或托管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改制关闭破产计划,按照省国资委立项批复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所属企业制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报送省国资委审核。
(三)省国资委对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修改后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征求意见。
(四)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对省国资委报送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省国资委。
(五)省国资委将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复核后的职工安置方案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核定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数额并反馈省国资委。
(六)省国资委根据相关政策及省财政厅核定的资金数额,批复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七)省财政厅根据省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申请改革专项资金方案的批复拨付改革专项资金。对用款金额在省政府批准的用款额度以内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省国资委指定账户;超过用款额度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通过机动备用金追加安排;超过用款额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需要借款垫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或债权收购有关费用的,由省国资委作为借款还款主体,与省财政厅签订借款协议,承诺用企业有效资产变现或其他方式优先归还借款。
第十一条 省政府直接投资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资产处置净收入,结余部分于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终结后,由清算机构或产权交易机构按非税收入征缴办法缴入省改革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应设立改革专项资金专户,对资金单独核算,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第十三条 加强对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和资产处置按规定进行以及监督资产处置净收入及时上缴。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将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改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改革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企业改革情况及改革专项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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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
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必须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严密测算,切实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在修
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也要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
须开发、复垦不少于所占面积且符合质量标准的耕地。开发耕地所需资金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复垦所需资金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逐步实行由建设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将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在国家统一
规划指导下,按照谁开发耕地谁受益的原则,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鼓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与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垦荒地、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节约用地以及挖掘土地潜力的经验。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制定包括耕地保护、各类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耕地开发复垦等项指标在内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土地利用
的总量控制。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地人民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实有耕地面积为基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
地保护好基本农田。 积极推进土地整理,搞好土地建设。各地要大力总结和推广土地整理的经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
二、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1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和安居工程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仍按原规定报批。
各项建设用地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就要对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
建设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大城市的用地规模,特别要严格控制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用地。对城市建设规划规模过大的,要坚决压缩到标准控制
规模以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冻结县改市的审批。
城市建设用地应充分挖掘现有潜力,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作重大变动,必须在得到审批机关认可后进行,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或报批。对各类城市的建设用地,要在城市规划中实行规定标准管理,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安排,确定人均占地标准,具体落实到每个城镇,不得
突破。大城市的城市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到2000年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近期规划范围内,不得再扩大。要加强对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和用地审批权。
四、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
要结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集中紧凑、合理布局,尽可能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好地。在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村镇改造将适宜耕种的土地调整出来复垦、还耕。
农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要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相对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
严禁耕地撂荒。对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的土地,要按规定收回承包权。鼓励采取多种形式进行集约化经营。
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提倡火葬。土葬不得占用耕地。山区农村可集中划定公共墓地。平原地区的农村,提倡建骨灰堂,集中存放骨灰。要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取得当事人支持与配合的前提下,对占用耕地、林地形成的坟地,采取迁移、深葬等办法妥善处理,以不影
响耕种或复垦还耕、还林。
发展乡镇企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乡镇企业用地,要按照经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生产,严禁占用耕地建砖瓦窑。已经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限期调整、复耕。
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因与本集体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本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
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集体所有的各种荒地,不得以拍卖、租赁使用权等方式进行非农业建设。
五、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
严格控制征用耕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高级别墅区等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兴建各种祠堂、寺庙、教堂。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土地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的公布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底价须在科学估价的基础上,依照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成交价格应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防安全、军事禁区、国家重点保护区域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土地开发的项目,一律报国务院审批。禁止对外出让整个岛屿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经营的,除法律规定可以继续实行划拨外,逐步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办法。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地价评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企业改组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旧城区改造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除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外,其余一律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
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严禁炒买炒卖“地皮”等非法交易。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非法转让的,应依法处罚,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终止其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
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
今后,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地方,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缴中央,原则用于耕地开发,具体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土地收益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
要在总结一些地方进行土地执法监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包括各类开发区建设)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清查工作要在1997年10月底之前完成,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清查及查处情况。
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凡未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除,并立即停止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2)全面清理整顿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高尔夫
球场等)用地。对未按审批权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要逐个依法清理检查。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依法清理检查,属于农田的,必须限期恢复农业用途。(3)依法全面清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对于非法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的行为
,要依法从严惩处。(4)全面清理整顿乡镇企业、村镇建设、农村宅基地等占用的土地,特别是要全面清理整顿占用的耕地。
国务院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部、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的土地清查工作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并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土地执法监察要形成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
渎职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全国土地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全国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
七、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土地问题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家管理土地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土地管理的法制建设。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管好土地。要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的重要内
容,实施监督、监察,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要加强全民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重点是教育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提高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在干部教育中要增加土地国情国策的内容。发展经济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办一切事业都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和传达本通知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在今年6月底前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务院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1997年4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标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标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6日 生效日期1965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根据一九六三年三月二日双方签订的边界协定第四条的规定,于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成立了中国方面以中国驻巴基斯坦特命全权大使丁国钰阁下为首席代表和巴基斯坦方面以巴基斯坦驻中国特命全权大使纳·阿·穆·罗查少将阁下为首席代表的联合标界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委员会);
  满意地看到,该联合委员会及双方航摄和勘测人员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共同努力和密切合作,迅速圆满地完成了边界的航空测量、地面勘测和树立界桩的工作,从而明确地标定了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以下简称边界线),并已标在双方联合制作的边界地图上;
  深信,这一边界线的标定将有助于加强中巴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进一步巩固和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睦邻关系;
  为此,根据边界协定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从西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洪札河和瓦罕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的相交处至喀喇昆仑山口),已经双方根据边界协定第二条的规定,通过航空测量和地面勘测,予以标定。在航测过程中,发现某些个别地点的实际地形与边界协定附图有些出入。因此,对这些地点的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双方已经根据边界协定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予以确定,并已写入本议定书第二部分中。对于双方所勘定的边界线走向,在本议定书内作了比边界协定更为详细和准确的叙述,并已标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地图”上。今后,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即以本议定书的规定及其附图为准。

  第二条 为了明确地标定边界线,联合委员会曾决定在边界线上的二十处确定分界点,从西向东顺序编为1号到20号,并在2号到19号的十八处树立界桩;但经实地地面勘察,发现4、5、6号简易界桩,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不能树立。

  第三条 每号界桩可以是单立、双立或三立,其树立原则如下:
  (一)单立界桩树立在:
  1.陆地界线上;
  2.由陆界转向河界处;或
  3.由河界转向陆界处。
  (二)同号双立界桩分别树立在界河两岸,除顺序编号外,并采用辅助编号(1)、(2),以示区别。在沿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树立的10、11和12号双立界桩中的10(1)、11(1)和12(1)号树立在边界线中国一侧,10(2)、11(2)和12(2)号树立在巴基斯坦一侧;在沿克勒青(穆斯塔格)河树立的14、15和16号双立界桩中的14(1)、15(1)和16(1)号树立在边界线巴基斯坦一侧,14(2)、15(2)和16(2)号树立在中国一侧。
  (三)13号三立界桩树立在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和克勒青(穆斯塔格)河汇合处的三个河岸上,并采用辅助编号(1)、(2)和(3),以示区别。三立界桩的13(1)号树立在边界线巴基斯坦一侧,13(2)和13(3)号树立在中国一侧。

  第四条
  一、界桩分大型界桩、小型界桩和简易界桩三种。大型和小型界桩均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中心有一铁杆。简易界桩是用石块垒成的圆锥体,中心埋设一铁杆,外罩一铁丝网。大型界桩高4米,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为2.7米,长宽各为0.6米。小型界桩高2米,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为1.5米,长宽各为0.3米。简易界桩高1.5米,其底部直径为2米。
  二、树立上述三种界桩的原则如下:
  (一)大型界桩树立在:
  1.重要的边界山口上;
  2.由陆界转向河界处;
  3.由河界转向陆界处;
  4.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地点。
  (二)界河两岸,树立小型界桩。
  (三)在不易到达的地点,树立简易界桩。
  三、为了使重要的边界山口上的边界线更加清楚,在主桩两侧的边界线上树立了附桩。附桩的规格与小型界桩相同。附桩的编号用分母和分子的形式表示,分母为主桩的号码,分子为附桩的号码。如基里克达坂上2号界桩的四颗附桩编为1/2、2/2、3/2、4/2号。
  四、三种界桩式样见附件一。

  第五条 凡钢筋混凝土界桩均按下述办法刻字:
  (一)对着中国的一面刻有中文的“中国”字样,国名下刻有阿拉伯字码的界桩树立年份;对着巴基斯坦的一面刻有乌尔都文和英文的“巴基斯坦”字样,国名下刻有阿拉伯字码的界桩树立年份;但同号双立界桩和同号三立界桩对着界河的一面不刻任何字样。
  (二)界桩的另外两面刻有阿拉伯字码的界桩编号。

  第六条 为了科学地确定边界线的地理位置,从西端起点至喀喇昆仑山口,双方进行了下列勘测:
  (一)对西端起点至基里克达坂的边界线两侧各五公里的地区,按1∶50,000比例尺和20米等高距以地面测量方法,利用平板仪进行了测量。
  (二)对基里克达坂至东木斯塔山口边界线两侧各十至十五公里的地区,利用巴方所提供的航摄相片,以摄影测量的方法,按1∶50,000比例尺和20米等高距进行了测量。
  (三)对中方原有1∶200,000比例尺地图中的从东木斯塔山口至喀喇昆仑山口边界线两侧各十五公里的地区,利用巴方所提供的航摄相片,按100米等高距进行了修测。
  (四)对2、3和7至19号各颗界桩周围四平方公里的地区,按1∶20,000比例尺和10米等高距进行了航测成图。

  第七条 由于边界地区地形复杂,地势高峻,不能沿边界线布设同一系统的控制网。因此,在实施本议定书第六条所述的测量时,按下述办法进行了地面控制:
  (一)在边界线通过的主要山口(基里克达坂、明铁盖达坂、红其拉甫达坂、喀喇昆仑山口)和肥尔尊,进行了天文、基线测量,以测得的成果作为求取分界点、界桩点和航测野外控制点地理位置的起算数据。
  (二)根据肥尔尊天文点的高程(3425米),按水准测量的方法测得了基里克达坂和红其拉甫达坂的高程,并以这些高程作为求取界桩点、1号分界点和航测野外控制点高程的起算数据。另在喀喇昆仑山口进行了气压高程测量。
  (三)基里克达坂以东边界线两侧空中三角测量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野外控制点是双方根据上述起算数据分别测定的;基里克达坂以西边界线两侧平板仪测图所需要的地面控制点是双方根据基里克达坂天文点的座标和高程分别测定的。为了制图,双方交换了测定的成果。
  (四)采用天文测量的方法,测定了2、3、7号界桩和20号分界点的地理位置;根据基里克达坂天文点的座标(东经74度40分32.42秒、北纬37度04分47.87秒)和肥尔尊天文点的座标(东经76度00分54.45秒、北纬36度27分04.95秒),采用三角测量的方法,分别测定了西端起点和8至18号界桩的地理位置。

  第八条 双方根据本议定书第六条所述的地形原图,编制了“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地图”,作为本议定书的附图。此项附图包括:
  (一)全线地图三幅,比例尺为1∶200,000,等高距为100米;
  (二)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和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地段地图四幅,比例尺为1∶50,000,等高距为20米;
  (三)2、3和7至19号界桩位置图十五幅,比例尺为1∶20,000,等高距为10米;
  (四)边界线西端起点(1号分界点)和不能树立4、5、6号简易界桩的卡前乃达坂、木子吉里阿达坂和帕日帕克(帕尔皮克)山口地形图四幅,比例尺为1∶50,000,等高距为20米。

  第九条
  一、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界线长度是在本议定书附图上量取的水平距离,其它任何两点之间的距离都是直线水平距离,除了注明用某种方法测量者外,均为实地解析测得。
  二、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磁方位角和天文方位角是在实地测量的,真方位角是根据有关两点的座标计算得来的。

           第二部分 边界线走向叙述

  第十条
  一、边界线从西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洪札河和瓦罕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的5587米高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到东端终点喀喇昆仑山口(东经77度49分26.55秒、北纬35度30分50.00秒,高程为5568米),长度为599.1公里。
  二、边界线走向的详细叙述载于本议定书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第十一条叙述从西端起点到9号界桩的一段陆界;第十二条叙述从9号界桩到17号界桩的一段河界;第十三条叙述从17号界桩到东端终点喀喇昆仑山口的一段陆界。
  三、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中,凡写明以分水岭为界的地段,系指以分水线为边界线;凡写明以河流为界的地段,系指以河床中心线为边界线。
  四、第十一条中提到的“大分水岭”和第十三条中提到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均系指塔里木河和印度河两水系之间的分水岭。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中提到的高程和地名(包括河名、山名)已标示在本议定书附图上。

  第十一条 从边界线西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洪札河和瓦罕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的5587米高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到北其牙里克河和南其牙里克河汇合成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处的西北面山的下坡上的9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00.1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一)从5587米高地(1号分界点)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铁铁吉勒尕沟和基里克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洪札河的上游支流哈布藏巴尔河和基里克巴尔河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偏北经5738米高地,到基里克达坂上南偏西部山脚下的1/2号附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2.3公里。
  (二)从1/2号附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转北到基里克达坂上南部一小山包上的2/2号附桩,再大体向北转东北行,穿过一条从克克吐鲁克到木库什的驮运路,到基里克达坂(高程为4827米)上的2号界桩,然后向东北到基里克达坂上东部一平坡上的3/2号附桩,从此再以直线向东北并穿过一水潭的中心,共行711米,到基里克达坂上东北部山坡脚下的4/2号附桩。这段界线长度为2.5公里。
  (三)从4/2号附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基里克河、大卡拉吉勒尕沟和罗布盖子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洪札河的上游支流基里克巴尔河和明铁盖巴尔河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到5125米高地,再转南偏东经5488米高地,到5610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偏北到5727米高地,再大体向北到5643米高地,转大体向东到5373米高地,然后大体南行,到明铁盖达坂上西部的1/3号附桩。这段界线长度为31.6公里。
  (四)从1/3号附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穿过一条从明铁盖到木库什的驮运路,到明铁盖达坂(高程为4726米)上的3号界桩,然后向东南行,到明铁盖达坂上东南部的2/3号附桩。这段界线长度为0.3公里。
  (五)从2/3号附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卡拉秋库尔苏河支流罗布盖子河诸支流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流入洪札河的明铁盖巴尔河和包括卡前乃吐鲁河在内的红其拉甫河诸支流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南偏东经5525米高地,到5536米高地,再大体转东到5622米高地,再大体转北行,到5767米高地,再大体转东偏北经5495米高地,到卡前乃达坂(高程为4987米,4号简易界桩不能在此树立)。这段界线长度为31.5公里。
  (六)从卡前乃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卡拉秋库尔苏河支流罗布盖子河、大斯达尔河、群沙拉吉勒尕沟、克其克沙拉吉勒尕沟和塔敦巴什河的支流帕日帕克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流入洪札河的红其拉甫河支流卡前乃吐鲁河和帕尔皮克河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经5595米高地、5507米高地,到5552米高地,再大体向南到5695米高地,再转东偏南经5707米高地,到5738米高地,然后转东偏北到木子吉里阿达坂(高程为5283米,5号简易界桩不能在此树立)。这段界线长度为36.4公里。
  (七)从木子吉里阿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塔敦巴什河支流帕日帕克河、克其克沙然里克河和群沙然里克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流入洪札河的红其拉甫河的支流帕尔皮克河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偏南经5855米高地,到5785米高地,然后向南偏东到帕日帕克山口(帕尔皮克山口,高程为5555米,6号简易界桩不能在此树立)。这段界线长度为13.8公里。
  (八)从帕日帕克山口(帕尔皮克山口)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塔敦巴什河支流群沙然里克河、空盖塔木太开河和红其拉甫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流入洪札河的红其拉甫河的支流帕尔皮克河和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科龙吉里山山脊)而行,大体向西南到5816米高地,再转南到5825米高地,再转东南到5912米高地,然后大体向南经5293米高程点,到红其拉甫达坂上北部的1/7号附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3.9公里。
  (九)从1/7号附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大分水岭而行,向东南到一高程为4734米的小山包,再转南到红其拉甫达坂(高程为4733米)上的7号界桩,然后转西南再转南行,到红其拉甫达坂上南部的2/7号附桩(该附桩位于从中国一侧的红其拉甫到巴基斯坦一侧的卡拉吉勒尕的驮运路上)。这段界线长度为0.7公里。
  (十)从2/7号附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塔敦巴什河的源流红其拉甫河和牙娃石吉勒尕沟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流入洪札河的红其拉甫河的源流卡拉吉勒尕沟、卡普库克色吐鲁河和古其拉甫河的上游支流奇地姆吐鲁河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南经5824米高地,到5905米高地,再向南偏东到5863米高地,再转东北到5773米高地,然后向东南到6027米高程点。这段界线长度为25.6公里。
  (十一)从6027米高程点起,界线离开大分水岭,先沿着以中国一侧的流入塔什科老干河的塔敦巴什河诸源流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南其牙里克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到5655米高地,再向东到5840米高地,然后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北其牙里克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南其牙里克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经5832米高地,到5702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偏南经5661米高地,到北其牙里克河和南其牙里克河汇合成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处的西北面山的上坡上的8号简易界桩(高程为4332米)。这段界线长度为30.5公里。
  (十二)从8号简易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后一条分水岭东南行,到位于北其牙里克河和南其牙里克河汇合成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处的西北面山的下坡上的9号界桩(高程为3938米)。这段界线长度为1.0公里。

  第十二条 从北其牙里克河和南其牙里克河汇合成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处的西北面山的下坡上的9号界桩到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和消尔布拉克代牙(布拉尔杜河)汇合处的南面山的下坡上的17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45.6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一)从9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北其牙里克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南其牙里克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南到北其牙里克河和南其牙里克河汇合成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处,然后顺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而下,到10(1)号和10(2)号双立界桩之间该河河床中界线上的一点(东经75度46分00.90秒、北纬36度43分37.20秒)。这段界线长度为1.0公里。
  (二)从上述10(1)号和10(2)号双立界桩之间的一点起,界线继续顺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东南行,到11(1)号和11(2)号双立界桩之间该河河床中界线上的一点(东经75度51分39.32秒、北纬36度40分25.58秒)。这段界线长度为11.3公里。
  (三)从上述11(1)号和11(2)号双立界桩之间的一点起,界线继续顺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东南行,到12(1)号和12(2)号双立界桩之间该河河床中界线上的一点(东经75度54分12.25秒、北纬36度38分12.89秒)。这段界线长度为6.1公里。
  (四)从上述12(1)号和12(2)号双立界桩之间的一点起,界线继续顺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东南行,到13(1)号、13(2)号和13(3)号三立界桩所指示的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和克勒青(穆斯塔格)河的汇合处(东经75度56分32.48秒、北纬36度36分21.02秒)。这段界线长度为5.6公里。
  (五)从上述13(1)号、13(2)号和13(3)号三立界桩所指示的克里满(吾甫浪吉勒尕)河和克勒青(穆斯塔格)河的汇合处起,界线溯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大体向西南再转东南行,到14(1)号和14(2)号双立界桩之间该河河床中界线上的一点(东经75度55分45.88秒、北纬36度33分46.62秒)。这段界线长度为5.6公里。
  (六)从上述14(1)号和14(2)号双立界桩之间的一点起,界线继续溯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向东南行,到15(1)号和15(2)号双立界桩之间该河河床中界线上的一点(东经75度59分15.55秒、北纬36度30分00.76秒)。这段界线长度为9.4公里。
  (七)从上述15(1)号和15(2)号双立界桩之间的一点起,界线继续溯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向南偏东行,到16(1)号和16(2)号双立界桩之间该河河床中界线上的一点(东经76度00分45.22秒、北纬36度27分11.18秒)。这段界线长度为6.2公里。
  (八)从上述16(1)号和16(2)号双立界桩之间的一点起,界线大体东南行,到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和消尔布拉克代牙(布拉尔杜河)的汇合处;界线在此离开克勒青(穆斯塔格)河河床中心线,向南通过肥尔尊天文点(东经76度00分54.45秒、北纬36度27分04.95秒,高程为3425米),然后跨上陡岸,上升到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和消尔布拉克代牙(布拉尔杜河)汇合处的南面山的下坡上的17号界桩(高程为3447米)。这段界线长度为0.4公里。

  第十三条 从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和消尔布拉克代牙(布拉尔杜河)汇合处的南面山的下坡上的17号界桩到边界线东端终点喀喇昆仑山口上20号分界点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353.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一)从17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和巴基斯坦一侧的消尔布拉克代牙(布拉尔杜河)之间的分水岭而行,向南偏东穿过一沙坡,接上山脊的下面端点(17号界桩到该端点的磁方位角为152度11分),然后沿该山脊上升到克勒青(穆斯塔格)河和消尔布拉克代牙(布拉尔杜河)汇合处的南面山的上坡上的18号简易界桩(高程为4572米)。这段界线长度为1.4公里。
  (二)从18号简易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及其支流音苏盖提冰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消尔布拉克代牙(布拉尔杜河)支流沙希尼吐鲁河、韦斯米吐鲁河和布拉尔杜冰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消尔布拉克山山脊)而行,大体向南偏东到5185米高地,再大体向西南到5740米高地,转南偏西经5927米高地,到6285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南经6210米高地,到6446米高地,再大体向西偏北到6388米高程点,转南到6066米高地,再大体向西南经6342米高地,到6590米高地,然后大体南行,经6425米高地,到6065米高地,在此,接上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这段界线长度为64.7公里。
  (三)从6065米高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支流音苏盖提冰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朋马赫冰河及其支流奇林格冰河为另一方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南经5707米高地,到6345米高地,再大体向东经6645米高地,到6081米高程点,然后大体向南偏东行,经6280米高地、6914米高地,到西木斯塔山口(高程为5736米)。这段界线长度为42.5公里。
  (四)从西木斯塔山口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支流音苏盖提冰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巴勒托洛冰河诸支流为另一方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南偏东到6641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偏北行,经6332米高地、5918米高地,到东木斯塔山口(高程为5416米)上的19号简易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5.0公里。
  (五)从19号简易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经6325米高地,到7297米高地,再大体向北到6517米高地,再向东偏南到6905米高地,再大体向东北到6827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到乔戈里峰(K2)峰顶以北的一个小山顶(高程为8548米,东经76度30分51.47秒、北纬35度53分00.16秒)*。这段界线长度为34.1公里。
  *座标由航空摄影测量法求得。
  (六)从上述小山顶起,界线向南沿一山脊而行,穿过乔戈里峰(K2)峰顶(高程为8611米,东经76度30分51.00秒、北纬35度52分54.99秒)**,再转东到8304米高程点(东经76度31分03.56秒、北纬35度52分54.86秒)*,然后大体东北行,到7670米高程点(东经76度31分19.09秒、北纬35度53分16.45秒)*。这段界线长度为1.3公里。
  *座标由航空摄影测量法求得。
  **座标由巴方提供。
  (七)从7670米高程点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上游诸支流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巴勒托洛冰河的支流高德温·奥斯腾冰河为另一方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北转北再转东到7544米高地,再转东南到一无名山口(高程为5920米),然后继续向东南再转西南行,到舍拉山口(高程为6097米)。这段界线长度为17.5公里。
  (八)从舍拉山口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的源流加舒尔布鲁木冰河和乌尔多克冰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巴勒托洛冰河、空都斯冰河和星峡冰河为另一方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南经6966米高地,到布洛阿特峰峰顶(高程为8047米),再大体转东南经8034米高地、加舒尔布鲁木山山顶(高程为8068米),到7422米高地,然后大体向东到因地拉科里山口(高程为5901米)。这段界线长度为46.7公里。
  (九)从因地拉科里山口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源流乌尔多克冰河和沙克斯干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星峡冰河及其支流特拉木舍尔冰河为另一方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而行,向东偏北再大体东南行,经图尔基斯坦拉山口(高程为5645米)、6815米高地、7203米高地、7381米高地、特拉木坎力峰峰顶(高程为7464米)、7385米高地、6986米高地、7245米高地,到7203米高地。这段界线长度为46.7公里。
  (十)从7203米高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克勒青河的源流沙克斯干河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什约克河的源流力莫冰河为另一方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而行,向东偏北再大体向东南,到6599米高地。这段界线长度为14.4公里。
  (十一)从6599米高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一侧的叶尔羌河诸源流为一方、巴基斯坦一侧的什约克河的源流力莫冰河和其它源流为另一方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而行,大体向东南再转东偏北到5753米高程点(如今后发现这段大分水岭的实地情况同本议定书附图上标明的和本段叙述的大分水岭有出入,边界线应沿实地的大分水岭),再大体向东经卡德帕冈波拉山口,到边界线东端终点喀喇昆仑山口(高程为5568米)上的20号分界点。这段界线长度为69.1公里。

         第三部分 界桩和分界点位置叙述

  第十四条 关于界桩和分界点的位置,列表叙述如下:

------------------------------------------------------------
|界        桩| |        位              置      |   |   |      |
|----------|分|------------------------------|界桩或| 树 |      |
|界 | 附|单立|类|界|在界线|        |地理座标             |分界点| 桩 | 备  注 |
|桩 | 桩|立或| |点|上或何|具体位置    |-----------------|所在地| 日 |      |
|号 | 编|、三| |号|方一侧|        |   经度   |   纬度   |的高程| 期 |      |
|  | 号|双立|型| |   |        |        |        |(米) |   |      |
|--|--|--|-|-|---|--------|--------|--------|---|---|------|
|  |  |  | | |   |        |74°34′00″.9 |37°01′57″.4 |   |   | 由于该点涉|
|  |  |  | | |   |位于塔什科老干 |        |        |5587 |   |及三国,且地|
|1 |  |  | |1|界线上|河、洪札河和瓦 |根据2号界桩的数|        |   |   |形和气候条件|
|  |  |  | | |   |罕河三水系之间 |值用三角测量的方|        |   |   |限制,双方同|
|  |  |  | | |   |的分水岭相交处 |法测得     |        |   |   |意暂不在该地|
|  |  |  | | |   |        |        |        |   |   |树桩    |
|--|--|--|-|-|---|--------|--------|--------|---|---|------|
|  |  |  | | |   |1/2号附桩到2号 |        |        |   |1964年|      |
|  |1/2|  |小| |界线上|界桩的真方位角 |74°40′21″.09|37°04′17″.36|   |7月3日|      |
|  |  |  |型| |   |为16°33′35″,|        |        |   |   |      |
|  |  |  | | |   |距离为980.9米 |        |        |   |   |      |
|--|--|--|-|-|---|--------|--------|--------|---|---|------|
|  |  |  |小| |   |2/2号附桩到2号 |        |        |   |1964年|      |
|  |2/2|  | | |界线上|界桩的真方位角 |74°40′31″.06|37°04′31″.04|   |7月3日|      |
|  |  |  |型| |   |为3°41′55″,|        |        |   |   |      |
|  |  |  | | |   |距离为519.9米 |        |        |   |   |      |
|--|--|--|-|-|---|--------|--------|--------|---|---|------|
|  |  |单|大| |   |位于基里克达坂 |        |        |   |1964年|      |
|2 |  |  | | |界线上|        |74°40′32″.42|37°04′47″.87|4827 |7月3日|      |
|  |  |立|型| |   |的分水线上   |        |        |   |   |      |
|--|--|--|-|-|---|--------|--------|--------|---|---|------|
|  |  |  | | |   |3/2号附桩到2号 |        |        |   |   |3/2号附桩和|
|  |  |  |小| |   |界桩的真方位角 |        |        |   |1964年|4/2号附桩之|
|  |3/2|  | | |界线上|为219°40′38″|74°40′45″.55|37°05′00″.55|   |7月3日|间的界线是直|
|  |  |  |型| |   |,距离为507.8米|        |        |   |   |线,穿过一水|
|  |  |  | | |   |        |        |        |   |   |潭的中心。 |
|--|--|--|-|-|---|--------|--------|--------|---|---|------|
|  |  |  | | |   |4/2号附桩到2号 |        |        |   |1964年|      |
|  |4/2|  |小| |   |界桩的真方位角 |74°40′58″.06|37°05′21″.32|   |7月3日|      |
|  |  |  |型| |界线上|为211°33′10″|        |        |   |   |      |
|  |  |  | | |   |,距离为1210.4米|        |        |   |   |      |
|--|--|--|-|-|---|--------|--------|--------|---|---|------|
|  |  |  |小| |   |1/3号附桩到3号 |        |        |   |1964年|      |
|  |1/3|  | | |界线上|界桩的真方位角 |74°51′18″.56|37°00′25″.59|   |6月18|      |
|  |  |  |型| |   |为87°40′38″,|        |        |   |日  |      |
|  |  |  | | |   |距离为157.6米 |        |        |   |   |      |
|--|--|--|-|-|---|--------|--------|--------|---|---|------|
|  |  |单|大| |   |位于明铁盖达坂 |        |        |   |1964年|      |
|3 |  |  | | |界线上|        |74°51′24″.95|37°00′25″.80|4726 |6月18|      |
|  |  |立|型| |   |的分水线上   |        |        |   |日  |      |
|--|--|--|-|-|---|--------|--------|--------|---|---|------|
|  |  |  |小| |   |2/3号附桩到3号 |        |        |   |1964年|      |
|  |2/3|  | | |界线上|界桩的真方位角 |74°51′27″.90|37°00′21″.96|   |6月18|      |
|  |  |  |型| |   |为328°22′58″|        |        |   |日  |      |
|  |  |  | | |   |,距离为139.1米|        |        |   |   |      |
|--|--|--|-|-|---|--------|--------|--------|---|---|------|
|  |  |单|简| |   |位于卡前乃达坂 |        |        |   |   |不能树立(见|
|4 |  |  | | |   |        |        |        |   |   |第十七条第四|
|  |  |立|易| |   |的分水线上   |        |        |   |   |款)    |
|--|--|--|-|-|---|--------|--------|--------|---|---|------|
|  |  |单|简| |   |位于木子吉里阿 |        |        |   |   |不能树立(见|
|5 |  |  | | |   |        |        |        |   |   |第十七条第四|
|  |  |立|易| |   |达坂的分水线上 |        |        |   |   |款)    |
|--|--|--|-|-|---|--------|--------|--------|---|---|------|
|  |  |单|简| |   |位于帕日帕克  |        |        |   |   |不能树立(见|
|6 |  |  | | |   |(帕尔皮克)山口 |        |        |   |   |第十七条第四|
|  |  |立|易| |   |的分水线上   |        |        |   |   |款)    |
|--|--|--|-|-|---|--------|--------|--------|---|---|------|
|  |  |  | | |   |7号界桩到1/7号 |        |        |   |   |      |
|  |  |  |小| |   |附桩的天文方  |        |        |   |1964年|      |
|  |1/7|  | | |界线上|位角为332°43′|75°25′39″.58|36°51′07″.61|   |6月7日|      |
|  |  |  |型| |   |44″.68,距离为|        |        |   |   |      |
|  |  |  | | |   |341.95米    |        |        |   |   |      |
|--|--|--|-|-|---|--------|--------|--------|---|---|------|
|  |  |单|大| |   |位于红其拉甫达 |        |        |   |1964年|      |
|7 |  |  | | |界线上|        |75°25′45″.90|36°50′57″.75|4733 |6月7日|      |
|  |  |立|型| |   |坂的分水线上  |        |        |   |   |      |
|--|--|--|-|-|---|--------|--------|--------|---|---|------|
|  |  |  | | |   |7号界桩到2/7号 |        |        |   |   |      |
|  |  |  |小| |   |附桩的天文方  |        |        |   |1964年|      |
|  |2/7|  | | |界线上|位角为217°16′|75°25′38″.36|36°50′49″.80|   |6月7日|      |
|  |  |  |型| |   |24″.18,距离为|        |        |   |   |      |
|  |  |  | | |   |307.90米    |        |        |   |   |      |
|--|--|--|-|-|---|--------|--------|--------|---|---|------|
|  |  |  | | |   |位于北其牙里克 |        |        |   |   |      |
|  |  |单|简| |   |河和南其牙里克 |        |        |   |1964年|      |
|8 |  |  | | |界线上|河汇合成克里满 |75°45′02″.28|36°44′15″.50|4332 |5月10|      |
|  |  |立|易| |   |河处的西北面山 |        |        |   |日  |      |
|  |  |  | | |   |的上坡     |        |        |   |   |      |
|--|--|--|-|-|---|--------|--------|--------|---|---|------|
|  |  |  | | |   |位于北其牙里克 |        |        |   |   |      |
|  |  |单|大| |   |河和南其牙里克 |        |        |   |1964年|      |
|9 |  |  | | |界线上|河汇合成克里满 |75°45′28″.54|36°43′55″.00|3938 |5月10|      |
|  |  |立|型| |   |河处的西北面山 |        |        |   |日  |      |
|  |  |  | | |   |的下坡     |        |        |   |   |      |
|--|--|--|-|-|---|--------|--------|--------|---|---|------|
|10 |  |  |小| |中方|位于克里满河北 |        |        |   |1964年|两颗界桩的连|
|(1)|  |双| | |   |        |75°45′58″.55|36°43′42″.62|3888 |5月9日|线同边界线的|
|  |  |  |型| |一侧|陡岸上     |        |        |   |   |交会点的座标|
|--|--|  |-|-|---|--------|--------|--------|---|---|是根据该两界|
|10 |  |  |小| |巴方|位于克里满河南 |        |        |   |1964年|桩的座标计算|
|(2)|  |立| | |   |        |75°46′01″.58|36°43′35″.48|3892 |5月9日|求得。详见界|
|  |  |  |型| |一侧|陡岸上     |        |        |   |   |桩位置图的说|
|  |  |  | | |   |        |        |        |   |   |明。    |
|--|--|--|-|-|---|--------|--------|--------|---|---|------|
|11 |  |  |小| |中方|位于克里满河北 |        |        |   |1964年|      |
|(1)|  |双| | |   |        |75°51′40″.93|36°40′27″.43|3683 |5月13|      |
|  |  |  |型| |一侧|偏东岸上    |        |        |   |日  |      |
|--|--|  |-|-|---|--------|--------|--------|---|---| 同 上  |
|11 |  |  |小| |巴方|位于克里满河南 |        |        |   |1964年|      |
|(2)|  |立| | |   |偏西岸一小路南 |75°51′36″.97|36°40′23″.06|3702 |5月13|      |
|  |  |  |型| |一侧|面的山坡上   |        |        |   |日  |      |
|--|--|--|-|-|---|--------|--------|--------|---|---|------|
|12 |  |  |小| |中方|位于克里满河东 |        |        |   |1964年|      |
|(1)|  |双| | |   |        |75°54′14″.36|36°38′13″.87|3477 |5月12|      |
|  |  |  |型| |一侧|北岸上     |        |        |   |日  |      |
|--|--|  |-|-|---|--------|--------|--------|---|---| 同 上  |
|12 |  |立|小| |巴方|位于克里满河西 |        |        |   |1964年|      |
|(2)|  |  | | |   |        |75°54′08″.00|36°38′11″.04|3471 |5月12|      |
|  |  |  |型| |一侧|南岸上     |        |        |   |日  |      |
|--|--|--|-|-|---|--------|--------|--------|---|---|------|
|  |  |  | | |   |位于克里满河和 |        |        |   |   |      |
|13 |  |  |大| |巴方|克勒青河汇合处 |        |        |   |1964年|      |
|(1)|  |  | | |   |的克里满河南陡 |75°55′55″.09|36°36′13″.55|3287 |5月10|克里满河和克|
|  |  |  |型| |一侧|岸、克勒青河西 |        |        |   |日  |勒青河河床中|
|  |  |  | | |   |陡岸上     |        |        |   |   |心线的会合点|
|--|--|三|-|-|---|--------|--------|--------|---|---|的座标是根据|
|  |  |  | | |   |位于克里满河和 |        |        |   |   |该三颗界桩的|
|13 |  |  |小| |中方|克勒青河汇合处 |        |        |   |1964年|座标计算求 |
|(2)|  |  | | |   |的克勒青河西北 |75°56′33″.00|36°36′25″.40|3280 |5月10|得。详见界桩|
|  |  |  |型| |一侧|陡岸上     |        |        |   |日  |位置图的说 |
|  |  |  | | |   |        |        |        |   |   |明。    |
|--|--|立|-|-|---|--------|--------|--------|---|---|      |
|  |  |  | | |   |位于克里满河和 |        |        |   |   |      |
|13 |  |  |小| |中方|克勒青河汇合处 |        |        |   |1964年|      |
|(3)|  |  | | |   |的克勒青河东陡 |75°56′38″.57|36°35′57″.36|3287 |5月10|      |
|  |  |  |型| |一侧|岸的小石山梁上 |        |        |   |日  |      |
|--|--|--|-|-|---|--------|--------|--------|---|---|------|
|  |  |  | | |   |        |        |        |   |   |两颗界桩的连|
|  |  |双|小| |   |        |        |        |   |   |线同边界线的|
|14 |  |  | | |巴方|位于克勒青河南 |        |        |   |1964年|交会点的座标|
|(1)|  |  | | |   |        |75°55′44″.45|36°33′40″.58|3308 |4月26|是根据该两界|
|  |  |  | | |一侧|陡岸上     |        |        |   |日  |桩的座标计算|
|  |  |立|型| |   |        |        |        |   |   |求得。详见界|
|  |  |  | | |   |        |        |        |   |   |桩位置图的说|
|  |  |  | | |   |        |        |        |   |   |明。    |
|--|--|--|-|-|---|--------|--------|--------|---|---|------|
|  |  |  | | |   |位于克勒青河北 |        |        |   |   |      |
|14 |  |  |小| |中方|岸的一石丘和山 |        |        |   |1964年|      |
|(2)|  |  | | |   |坡之间的平坦地 |75°55′47″.96|36°33′55″.64|3318 |4月26|      |
|  |  |  |型| |一侧|上       |        |        |   |日  |      |
|--|--|--|-|-|---|--------|--------|--------|---|---|------|
|15 |  |  |小| |巴方|位于克勒青河西 |        |        |   |1964年|      |
|(1)|  |双| | |   |陡岸、一小时令 |75°59′02″.27|36°29′59″.59|3440 |4月24|      |
|  |  |  |型| |一侧|河西北陡岸上  |        |        |   |日  |      |
|--|--|  |-|-|---|--------|--------|--------|---|---|  同上  |
|15 |  |  |小| |中方|位于克勒青河东 |        |        |   |1964年|      |
|(2)|  |立| | |   |        |75°59′28″.94|36°30′01″.96|3404 |4月26|      |
|  |  |  |型| |一侧|陡岸上     |        |        |   |日  |      |
|--|--|--|-|-|---|--------|--------|--------|---|---|------|
|  |  |  | | |   |位于克勒青河和 |        |        |   |   |      |
|  |  |  | | |   |消尔布拉克代牙 |        |        |   |   |      |
|16 |  |  |小| |巴方|汇合处的克勒青 |        |        |   |1964年|      |
|(1)|  |双| | |   |河西南陡岸、消 |76°00′25″.96|36°26′58″.42|3440 |4月20|      |
|  |  |  |型| |一侧|尔布拉克代牙西 |        |        |   |日  |      |
|  |  |  | | |   |北陡岸上    |        |        |   |   |      |
|--|--|  |-|-|---|--------|--------|--------|---|---|  同上  |
|  |  |  | | |   |位于克勒青河和 |        |        |   |1964年|      |
|16 |  |  |小| |中方|消尔布拉克代牙 |76°01′02″.54|36°27′22″.66|3443 |4月21|      |
|(2)|  |立| | |   |汇合处的克勒青 |        |        |   |日  |      |
|  |  |  |型| |一侧|河东岸山坡上  |        |        |   |   |      |
|--|--|--|-|-|---|--------|--------|--------|---|---|------|
|  |  |  | | |   |位于克勒青河和 |        |        |   |1964年|      |
|  |  |单|大| |   |消尔布拉克代牙 |76°00′55″.82|36°27′01″.42|3447 |4月21|      |
|17 |  |  | | |界线上|汇合处的南面山 |        |        |   |日  |      |
|  |  |立|型| |   |的下坡     |        |        |   |   |      |
|--|--|--|-|-|---|--------|--------|--------|---|---|------|
|  |  |  | | |   |位于克勒青河和 |        |        |   |   |      |
|  |  |单|简| |   |消尔布拉克代牙 |        |        |   |1964年|      |
|18 |  |  | | |界线上|汇合处的南面山 |76°01′14″.50|36°26′19″.17|4572 |4月20|      |
|  |  |立|易| |   |的上坡     |        |        |   |日  |      |
|--|--|--|-|-|---|--------|--------|--------|---|---|------|
|  |  |  | | |   |位于东木斯塔山 |*       |*       |   |   |*在制图过程|
|  |  |  | | |   |口的分水线上  |        |        |   |   |中,发现实地|
|  |  |  | | |   |        |        |        |   |   |求得的座标,|
|  |  |单|简| |   |        |        |        |   |1964年|由于自然条件|
|19 |  |  | | |界线上|        |        |        |5416 |5月9日|的限制,与邻|
|  |  |立|易| |   |        |        |        |   |   |近控制点不协|
|  |  |  | | |   |        |        |        |   |   |调,所以座标|
|  |  |  | | |   |        |        |        |   |   |不予列入。 |
|--|--|--|-|-|---|--------|--------|--------|---|---|------|
|  |  |  | | |   |位于喀喇昆仑山 |        |        |   |   |      |
|  |  |  | |20|界线上|        |77°49′26″.55|35°30′50″.00|5568 |   |      |
|  |  |  | | |   |口上      |        |        |   |   |      |
------------------------------------------------------------

   注:表中所列的克里满河巴方称吾甫浪吉勒尕河,克勒青河巴方称穆斯塔格河,消尔布拉克代牙巴方称布拉尔杜河。

          第四部分 边界线和界桩的维护